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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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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駁回: 1.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2.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裁定: 1.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者。 2.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該院之民事庭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聲明,經為全部之終局判決者。(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規定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其他: 1.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9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時,應該進行報結: 一、判決駁回:包括下列情形: 1.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2.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3.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並經判決駁回上訴。 二、裁定:包括以下情形: 1.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2.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移送該院之民事庭。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的聲明,經為全部的終局判決。 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錯誤之判決。 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的規定,移付調解,並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移付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九、其他情形: 1. 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並依法停止審判,且經院長核准後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 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至第五百零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五百零五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相關判例。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名詞
  • 駁回名詞
  • 原告之訴名詞
  • 諭知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條文
  • 民事庭名詞
  • 錯誤名詞
  • 和解名詞
  • 通緝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條文
  • 核定名詞
  • 被告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停止審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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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9 條規定:「八十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駁回: 1.法院認原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