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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駁回: 1.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2.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裁定: 1.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者。 2.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該院之民事庭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聲明,經為全部之終局判決者。(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規定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其他: 1.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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