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9 條
八十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駁回: 1.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2.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裁定: 1.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者。 2.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該院之民事庭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聲明,經為全部之終局判決者。(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規定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其他: 1.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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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9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時,應該進行報結: 一、判決駁回:包括下列情形: 1.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2.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3.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並經判決駁回上訴。 二、裁定:包括以下情形: 1.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2.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移送該院之民事庭。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的聲明,經為全部的終局判決。 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錯誤之判決。 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的規定,移付調解,並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移付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九、其他情形: 1. 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並依法停止審判,且經院長核准後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 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至第五百零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五百零五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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