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抗告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駁回抗告,或認抗告有理由,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