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抗告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駁回抗告,或認抗告有理由,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找到相關的法規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8 條" 的釋義或例子。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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