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再審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之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者。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法院認有再審理由,經裁定開始再審者。(三)撤回:聲請人撤回再審之聲請者。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八十四點之規定。
根據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7條,再審程序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報結: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當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者認為聲請再審沒有合理的理由,並且經過裁定後,再審的聲請被駁回。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當法院認為存在再審的理由,並且經過裁定後,開始進行再審程序。 (三)撤回:當聲請人撤回再審的聲請。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八十四點之規定。 舉例來說,若有一件刑事案件,在進行再審程序時,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反了相關規定,並且經過裁定後,再審的聲請被駁回,則該案件將根據第87條的規定進行報結。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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