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6 條
八十六、第二審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經判決將原判決上訴部分撤銷自為判決,或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三)撤回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前撤回上訴者。但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應得被告之同意,自訴人上訴者,應得檢察官同意後始得報結。 (四)有第八十四點第六款情形者。 (五)有第八十四點第七款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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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6條,第二審訴訟案件在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報結: 一、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並判決駁回上訴。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或即使無理由,但原判決不當或違法,並判決撤銷原判決的上訴部分,將該案件自行判決,或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三、撤回上訴:上訴人在第二審判決前自行撤回上訴。但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必須得到被告的同意;自訴人上訴者,則必須得到檢察官的同意後才能報結。 四、具備第八十四點第六款情形者。 五、具備第八十四點第七款情形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全書-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而撤銷判決 舉例:假設被告在第一審時因管轄錯誤或免訴而遭到判決,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是有缺陷(例如需要被告的同意才能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便可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這樣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下的撤銷原判決的條件,並可以應用在相關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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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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