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依前點第七款報結之案件,應分「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他調」案應即簽結,併入原刑事本案,同時將該本案卷宗送分案室以原字別重分新案,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5 條》的規定,已經報結且符合第七款的案件,應當列為"他調"案件,並且由原承辦股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以確定其原因是否已經消滅。若已經消滅,則應立即簽結"他調"案件,並合併到原本的刑事案件中。同時,將該本案卷宗送到分案室進行重新分案,由原承辦股繼續辦理新案的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刑事案件被報結,且符合第七款的要求,原承辦股會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以確定該案件的消滅情況。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確定案件已經消滅,則會立即簽結該"他調"案件,並將其合併到原本的刑事案件中。同時,該案件的卷宗會被送到分案室進行重新分案,由原承辦股繼續辦理新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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