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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4 條

八十四、第一審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法院對於被告科刑、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之判決者。 (二)撤回起訴: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當之情形,撤回起訴者。 (三)裁定駁回: 1.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起訴者。 2.自訴案件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或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情形,經裁定駁回自訴者。 (四)裁定移送:案件之全部,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裁定移送合併審判者。 (五)撤回自訴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者。 (六)通緝: 1.被告經通緝滿三個月得報結。但同案其他被告尚未審結者,通緝部分不得報結。 2.通緝雖未滿三個月。但同案內其他被告已經審結者,通緝被告部分得隨同報結。 3.尚未報結之通緝被告,全部或一部歸案者,歸案部分已審結者,未歸案部分得隨同報結。 4.併案通緝者,如前案通緝已滿三個月,得於併案通緝後報結。但前案通緝未滿三個月者,應自前案通緝時起滿三個月時同時報結。 5.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於本案或相關之強制處分案件通緝滿三個月之情形,其相關之本案、國審強處、國審暫安案件應一併報結。 (七)其他: 1.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者。 2.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函請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於被告入境時通知法院後,簽奉院長核准者。 3.被告犯罪後出境,於境外受刑事判決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且因在執行中致不能到庭,經函請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於被告入境時通知法院後,簽奉院長核准者。 4.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為宣告違憲,經依法停止程序,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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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4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一審訴訟案件,會報結: (一)判決:法院對被告為科刑、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之判決。 舉例: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二)撤回起訴: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應不起訴或者不起訴為適當情形,撤回起訴。 舉例: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決定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三)裁定駁回: 1. 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駁回起訴。 舉例: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駁回檢察官對被告的起訴。 2. 自訴案件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或第333條情形,經裁定駁回自訴。 舉例:自訴人的自訴案件經法院裁定駁回。 (四)裁定移送:案件的全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或第3項裁定移送合併審判。 舉例: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裁定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合併審判。 (五)撤回自訴: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舉例:自訴人在審理過程中決定撤回對被告的自訴。 (六)通緝: 1. 通緝被告經過三個月後,可以報結。但同案其他被告尚未審結的情況下,通緝部分不可報結。 舉例:被通緝的被告超過三個月後被抓到歸案,可以報結。 2. 通緝雖未滿三個月,但同案其他被告已審結的情況下,通緝被告部分可以隨同報結。 舉例:被通緝的被告尚未超過三個月,在同案的其他被告都已審結的情況下,可以報結。 3. 尚未報結的通緝被告,如果有部分已經歸案並審結,未歸案的部分可以隨同報結。 舉例:有個案有多個被通緝的被告,部分已經歸案並審結,未歸案的部分可以報結。 4. 併案通緝者,如果先前併案的通緝已經滿三個月,可以在併案通緝之後報結。但如果先前併案的通緝未滿三個月,必須等到先前併案的通緝滿三個月後同時報結。 舉例:有多個案件併案通緝,先前併案的通緝已經滿三個月,可以在併案通緝之後報結。 5. 如果被告在刑事審判開始後到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對於本案或相關的強制處分案件的通緝已經滿三個月,相關的本案、國審強處、國審暫安案件應一併報結。 舉例:被告在刑事審判開始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對於本案或相關的強制處分案件的通緝已經滿三個月,相關的本案、國審強處、國審暫安案件應一併報結。 (七)其他: 1. 被告因心神喪失或疾病無法到庭,經法院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滿一年後可以報結。 舉例:被告因為疾病無法到庭,法院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滿一年後可以報結。 2. 大陸地區人民在犯罪後出境,無法到庭,經法院依法停止審判並函請入出境、出海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法院後,簽奉院長核准可以報結。 舉例:被告是大陸地區人民,在犯罪後出境且無法到庭,法院函請相關機關通知法院後,經簽奉院長核准可以報結。 3. 被告犯罪後出境,在境外受刑事判決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且因在執行中無法到庭,經函請入出境、出海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法院後,簽奉院長核准可以報結。 舉例:被告犯罪後出境,在境外受刑事判決且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因在執行中無法到庭,法院函請相關機關通知法院後,經簽奉院長核准可以報結。 4. 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法律位階法規範,經依法停止程序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滿三個月後可以報結。 舉例: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法院依法停止程序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滿三個月後可以報結。 以上是對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4條的逐條釋義,並附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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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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