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83 條
八十三、民事提審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法院認聲請提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 (二)法院經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而裁定釋放。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已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 (四)撤回聲請:聲請提審經聲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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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3條有關的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從提供的資料中,我們只能得知該條款所列舉的一些情形,如裁定駁回、裁定釋放、提審票已送交應解交的法院、聲請撤回等。然而,沒有提供具體案例或相關法規內容來進一步釐清這些情形。 因此,我們無法針對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3條提供逐條的釋義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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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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