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刑事補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決定駁回:法院認聲請不合法或逾聲請期間或無理由,經決定駁回聲請者。 (二)決定補償:法院認聲請有理由,經決定補償者。 (三)撤回:聲請人撤回聲請者。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第92條,針對刑事補償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報結: 1. 決定駁回: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或者逾聲請期間或無理由,並且經過駁回決定的聲請案件。 範例:如果有人提出刑事補償聲請,但法院判定該聲請不合法或逾期,就可以決定駁回該聲請案件。 2. 決定補償:法院認為聲請具有合理理由,並且經過補償決定的聲請案件。 範例:如果有人提出刑事補償聲請,且法院判定該聲請具有合理理由,就可以決定補償該聲請案件。 3. 撤回:聲請人自行撤回聲請案件。 範例:如果有人提出刑事補償聲請,但在審理過程中聲請人自行決定撤回聲請,就可以報結該聲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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