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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3 條

九十三、提審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法院認聲請提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 (二)法院經訊問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而裁定釋放。 (三)發提審票之法院,已將提審票正本連同提審卷宗併送應解交之法院。 (四)撤回聲請:聲請提審經聲請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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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3條,如果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進行報結: 一、裁定駁回:法院判定聲請提審無理由,並作出裁定駁回該聲請。這意味著法院認為未提出足夠的理由來要求提審。 二、釋放裁定:法院在訊問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後,認為不應將其繼續拘留,並作出釋放的裁定。 三、併送裁定:提審案件的法院已將提審票正本與提審卷宗一同送交應解交的法院。 四、撤回聲請:聲請提審的人撤回了聲請。這表示申請人主動撤回了要求提審的請求。 這些情形都是可以導致案件報結的情況。根據最新的實施要點,以上這些情形被規定為案件報結的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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