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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四、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案件,準用第八十四點至第九十三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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