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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8 條

九十八、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者。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者。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訴者。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者。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 (八)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發後,經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聲明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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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98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可能具有以下各種情形之一: 一、裁定移送:全部訴訟經裁定移送至其他管轄法院審理。 例如,如果一起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在原審裁定時判定管轄權不在其法院,該案應依原告的聲請或法院職權,被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裁定駁回:全部訴訟被裁定駁回。 例如,如果原審裁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裁定駁回。 三、全部終局判決:全部訴訟已經有終局判決。 例如,如果原審裁決已經有終局判決而訴訟結束。 四、撤回起訴:全部訴訟被原告依法撤回,或以法定原因視為撤回。 例如,如果原告自願決定不再繼續訴訟,或有法定原因導致其訴訟視為撤回,該案將被視為撤回起訴。 五、和解成立:全部訴訟被法院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 例如,如果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並經法院證明成立,該案將被視為和解成立。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全部繼續審判請求被裁定駁回。 例如,如果當事人提出繼續審判的請求被裁定駁回,該案將被視為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分別按照前述各項處理完畢。 例如,如果訴訟案件或請求分為多個部分,每個部分根據不同的情形被處理完畢,該案件將被視為處理完畢。 八、調解成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第二項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案件經移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例如,如果案件依法移交給調解程序,並且調解成立經過法院核定,該案件將被視為調解成立。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核發後,債務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撤回。 例如,如果支付命令在核發後,債務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決定撤回異議,該案件將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 以上解釋參考最高法院刊物《民商及行政法院民事庭審理筆記》第29期,並根據相關法條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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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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