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聲明異議(「秩聲」字)案件: 1.認無管轄權,以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法院簡易庭,或函送同法院他簡易庭辦理者。 2.經裁定將警察機關處分撤銷,而變更處分或不罰者。 3.經裁定駁回聲明異議者。 4.經聲明人撤回聲明異議者。 5.聲明人死亡者。 (二)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秩」字)案件: 1.經裁定處罰或不罰者。 2.經裁定駁回移送者。 3.經警察機關撤回移送者。 4.認行為已罹於時效不得移送,或該案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而退回警察機關處理者。5.被移送人死亡者。 6.準用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 (三)抗告(「秩抗」字)案件: 1.經裁定駁回抗告者。 2.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自為裁定或發回者。 3.經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4.被移送人死亡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