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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7 條

九十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聲明異議(「秩聲」字)案件: 1.認無管轄權,以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法院簡易庭,或函送同法院他簡易庭辦理者。 2.經裁定將警察機關處分撤銷,而變更處分或不罰者。 3.經裁定駁回聲明異議者。 4.經聲明人撤回聲明異議者。 5.聲明人死亡者。 (二)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秩」字)案件: 1.經裁定處罰或不罰者。 2.經裁定駁回移送者。 3.經警察機關撤回移送者。 4.認行為已罹於時效不得移送,或該案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而退回警察機關處理者。5.被移送人死亡者。 6.準用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 (三)抗告(「秩抗」字)案件: 1.經裁定駁回抗告者。 2.經裁定撤銷原裁定自為裁定或發回者。 3.經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4.被移送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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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97 條包含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的聲明異議案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和抗告案件。以下是針對每一項的詳細解釋: 一、聲明異議案件: 1. 如果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可以裁定將案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簡易庭處理,或者函送給同一法院的其他簡易庭處理。 2. 如果裁定撤銷了警察機關的處分,並且改變了處分或不給予懲罰,則需報結。 3. 如果裁定駁回了聲明異議,則需報結。 4. 如果聲明人撤回了聲明異議,則需報結。 5. 如果聲明人死亡,則需報結。 二、警察機關移送案件: 1. 如果裁定對移送案件進行處罰或不給予懲罰,則需報結。 2. 如果裁定駁回了移送案件,則需報結。 3. 如果警察機關撤回了移送案件,則需報結。 4. 如果認為行為已經過了時效,不得移送,或者該案件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列舉的情形,需要退回給警察機關處理,則需報結。 5. 如果被移送人死亡,則需報結。 6. 如果準用了第一項第一目的規定,則需報結。 三、抗告案件: 1. 如果裁定駁回了抗告,則需報結。 2. 如果裁定撤銷了原裁定並作出自己的裁定,或者發回給原審法院,則需報結。 3. 如果抗告人撤回了抗告,則需報結。 4. 如果被移送人死亡,則需報結。 以上是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97 條》對於聲明異議案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和抗告案件的相關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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