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96 條
九十六、少年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少年移送前程序事件: 1.准許報請:法院認報請事項有理由,經裁定准許者。 2.駁回報請:法院認報請事項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駁回者。 3.撤回:報請人報請撤回者。 (二)少年保護調查事件: 1.因管轄錯誤,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少年法庭就繫屬中之事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裁定移送於其他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者。 3.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六條之情形,經合併或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者。 4.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情形,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者。 5.少年法庭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經裁定不付審理者。 6.少年法庭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經裁定不付審理,並諭知轉介處分者。 7.少年法庭認為應付審理,經裁定開始審理者。 (三)少年保護審理事件: 1.有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一之情形者。 2.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情形,依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經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者。 3.經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者。 4.經裁定諭知保護處分者。 5.少年經協尋逾三月未到案者,準用通緝報結之規定。 (四)少年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準用一般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報結之規定。但囑託他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應於受託法院辦畢函復後依規定報結。 (五)少年保護處分執行事件: 1.訓誡:由少年法庭法官向少年行訓誡製作筆錄者。 2.假日生活輔導:經少年法庭將少年假日生活輔導交付書交付少年保護官者。 3.保護管束: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交付少年保護官者。 4.感化教育: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將少年交付感化教育處所者。 5.少年經協尋已滿三個月者。 6.少年經協尋,於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分,年齡已滿二十一歲者。 7.留置觀察:經少年法庭將受保護管束少年交付觀護所者。 8.安置輔導: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交付少年保護官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者。 9.囑託他法院執行之少年保護處分,應於法院發函囑託後報結。 (六)觀護案件: 1.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執行屆滿三年。 (2)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3)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 (4)經裁定撤銷或所餘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2.審前調查案件,報告已送閱者。 3.定期觀察案件,報告已送閱者。 4.責付中交付輔導案件,其本事件已報結者。 5.假日生活輔導案件,已執行完畢或少年已滿二十一歲或案件確定後逾二年尚未執行者。 6.轉介處分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轉介輔導經受轉介機構收案者。 (2)嚴加管教由少年調查官告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應注意事項製作紀錄者。 (3)由少年調查官向少年行告誡製作紀錄者。 7.安置輔導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執行屆滿二年。 (2)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3)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 (4)經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8.留置觀察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2)尚未執行前,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執行已屆滿。 (3)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受留置觀察處分尚未執行,又因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撤銷保護管束改付感化教育。 (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撤銷或合併定應執行處分,附隨於被撤銷或視為撤銷處分之留置觀察。 9.其他案件:經裁定或撤回聲請或報請准予他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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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十六、根据民刑事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实施要点第96条规定,少年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报结: (一)少年保护调查事件: 1.管辖错误,被裁定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况; 2.少年法庭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情况; 3.具备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十六条的情形,裁定合并或由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决定由其中一方法院管辖的情况; 4.少年法庭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有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十七条的情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的情况; 5.少年法庭认为无付保护处分的原因,或以其他理由不应付审理,被裁定不付审理的情况; 6.少年法庭认为情节轻微,认为不付审理是适当的,被裁定不付审理,并告知转介处分的情况; 7.少年法庭认为应该付审理,被裁定开始审理的情况。 (二)少年保护审理事件: 1.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之一的情形; 2.少年法庭根据审理结果认为有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二十七条的情形,根据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的情况; 3.被裁定告知不付保护处分的情况; 4.被裁定告知保护处分的情况; 5.少年经协尋逾三月未到案的情况,参照通缉报结的规定; (三)少年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一般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报结的规定。但是,委托他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应根据委托法院办完复函后的规定报结。 (四)少年保护处分执行事件: 1.训诫:由少年法庭法官向少年进行训诫并制作笔录的情况; 2.假日生活辅导:少年法庭将少年假日生活辅导书交付给少年保护官的情况; 3.保护管束:少年法庭签发执行书交付给少年保护官的情况; 4.感化教育:少年法庭签发执行书将少年交付感化教育场所的情况; 5.少年经协尋已满三个月的情况; 6.少年经协尋,在训诫、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或感化教育处分,年龄已满二十一岁的情况; 7.留置观察:少年法庭将受保护管束少年交付观护所的情况; 8.安置辅导:少年法庭签发执行书交付给少年保护官安置于福利或教养机构的情况; 9.委托他法院执行的少年保护处分,应在法院发函委托后报结。 (五)观护案件: 1.保护管束案件的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1)执行已满三年; (2)少年已满二十一岁,免予执行; (3)被裁定免除继续执行; (4)被裁定撤销或所余期间交付感化教育。 2.审前调查案件,报告已送阅的情况; 3.定期观察案件,报告已送阅的情况; 4.责付中交付辅导案件,本事件已报结的情况; 5.假日生活辅导案件,执行完毕或少年已满二十一岁或案件确定后已过两年尚未执行的情况; 6.转介处分案件的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1)转介辅导已被转介机构收案的情况; (2)严加管教由少年调查官告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应注意事项制作记录的情况; (3)由少年调查官向少年进行告诫制作记录的情况; 7.安置辅导案件的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1)执行已满两年; (2)少年已满二十一岁,免予执行; (3)被裁定免除继续执行; (4)被裁定撤销将所余期间交付感化教育。 8.留置观察案件的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1)少年已满二十一岁,免予执行; (2)尚未执行前,假日生活辅导或保护管束或安置辅导的执行已满; (3)少年在保护管束期间,受留置观察处分尚未执行,并因违反应遵守的事项,情节重大,撤销保护管束改付感化教育。 (4)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撤销或合并定应执行处分,附随于被撤销或视为撤销处分的留置观察。 9.其他案件:被裁定或撤回申请或报请准予他结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规,可见第96条明确列出了少年事件的报结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报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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