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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丁、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丁、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十、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三十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

三十二、智慧財產自訴案件被告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