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規定在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中,被告、被移送人或受處分人在通緝後緝獲歸案時,應對該案件另立一個新的卷宗號數。在原本的案件種類前面加上"緝"字作為標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區分通緝前後的案件進展,以便做出相應的審判。該條規定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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