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