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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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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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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規定在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中,被告、被移送人或受處分人在通緝後緝獲歸案時,應對該案件另立一個新的卷宗號數。在原本的案件種類前面加上"緝"字作為標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區分通緝前後的案件進展,以便做出相應的審判。該條規定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提供。

相關函釋 1

  •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緝獲歸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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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