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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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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智慧財產自訴案件被告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沒有提到有關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2 條的相關內容。所以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釋義或範例。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 反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追加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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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智慧財產自訴案件被告之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