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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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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3條,當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應迴避時,如果需要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者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應另外建立一個卷宗號碼。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修訂版本或相關的司法解釋。然而,根據我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切得知該條款的相關線索。

相關函釋 1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異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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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