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3條,當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應迴避時,如果需要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者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應另外建立一個卷宗號碼。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修訂版本或相關的司法解釋。然而,根據我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切得知該條款的相關線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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