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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勞動調解委員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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