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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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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聲明或聲明異議。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延長留置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4條的規定,不得另立卷宗號數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當事人申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時,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當事人在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情況下,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後,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當事人在抗告後,原審法院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的情況下,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四)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聲明或聲明異議: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出聲請、聲明或聲明異議的情況下,如果別有規定,就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五)延長留置之裁定:當事人被裁定延長留置的情況下,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以上是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4條的規定,該規定旨在確保在特定情況下不必另立卷宗號數,以提高處理效率和便利當事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相關函釋 1

  • 裁判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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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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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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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