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5

快速跳轉

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併案,或通知後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35條提到了當事人在卷宗未送交上級審法院的情況下,直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另外建立卷宗號數,只會根據不同情況將文件移送原審法院或合併案件,或進行歸檔通知。 然而,有關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本身並未被提供。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對第35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