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併案,或通知後歸檔。
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併案,或通知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