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5 條
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併案,或通知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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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35條提到了當事人在卷宗未送交上級審法院的情況下,直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另外建立卷宗號數,只會根據不同情況將文件移送原審法院或合併案件,或進行歸檔通知。 然而,有關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本身並未被提供。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對第35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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