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之分案,應按案件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但下列各類案件,得不經抽籤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民事及非訟事件中之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事件、聲請或聲明事件、協助事件、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登記事件、出版事件、拍賣事件、公證事件、公司事件、海商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水利會費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仲裁事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事件,及其「更」字案件、提審事件。 (二)刑事案件中之提審、刑事補償、聲請或聲明案件、聲請減刑、協助案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案件,及其「更」字案件。但「附民」字案件應分與受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辦理;追加起訴案件應分與原受理起訴案件之法官辦理。 (三)少年案件除少年訴訟案件、少年二審上訴案件以外之案件。但「少附民」字案件,應分與受理少年刑事案件之法官辦理;「少護」、「虞護」、「權護」、「兒護」字案件,應分與原受理同案「少調」、「虞調」、「權調」、「兒調」字案件之法官辦理;「觀少速」、「觀兒速」字案件,應分與原受理同案「觀刑調」、「觀少調」、「觀虞調」、「觀權調」、「觀兒調」字案件之少年調查官辦理。 (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之調解程序、保全程序、聲請或聲明事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事件,及其「更」字案件。 (五)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中之聲請或聲明案件、鄉鎮市調解書審核案件,及其「更」字案件。但「附民」字案件應分與受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辦理;追加起訴案件應分與原受理起訴案件之法官辦理。 (六)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或應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