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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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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並得合併辯論裁判。 前項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7條,當有兩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能夠被一起主張時,法院可以決定由同一股處理;如果已經分配給多個股件辦理,可以申請合併由一個股件辦理,並且可以進行合併辯論和裁判。 至於關於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間的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則由各法院自行規定,該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相關函釋 2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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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