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並得合併辯論、裁判。 前項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7條,當有兩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能夠被一起主張時,法院可以決定由同一股處理;如果已經分配給多個股件辦理,可以申請合併由一個股件辦理,並且可以進行合併辯論和裁判。 至於關於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間的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則由各法院自行規定,該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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