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並得合併辯論、裁判。 前項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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