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刑事相牽連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者,該法院承辦股得按合併案件數折抵分案件數。 前項併案法院承辦股與被併案法院原承辦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根據上述引用的資料,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了相牽連案件的合併審判條件和程序。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如果相牽連案件被同一法院合併審判,該法院的承辦股可以按合併案件的數量折抵分案件的數量。至於具體的補分或折抵標準則由各法院自行決定。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及該條規定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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