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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刑事相牽連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者,該法院承辦股得按合併案件數折抵分案件數。 前項併案法院承辦股與被併案法院原承辦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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