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8

快速跳轉

三十八、刑事相牽連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者,該法院承辦股得按合併案件數折抵分案件數。 前項併案法院承辦股與被併案法院原承辦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用的資料,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了相牽連案件的合併審判條件和程序。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如果相牽連案件被同一法院合併審判,該法院的承辦股可以按合併案件的數量折抵分案件的數量。至於具體的補分或折抵標準則由各法院自行決定。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及該條規定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相關函釋 1

  • 相牽連案件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刑事相牽連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者,該法院承辦股得按合併案件數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