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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9 條

三十九、選舉或罷免訴訟案件,或時間已經過五年或經上級審發回四次以上之久懸未結案件,得預先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必要時並得停分若干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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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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