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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抽籤由院長或庭長主持,並分由一人抽出案件籤,另一人抽出承辦法官符號籤,另一人當場登載分案簿。如抽籤案件僅有一件時,應加空籤抽。但以電腦分案系統分案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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