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1 條
四十一、實施抽籤前,院長或庭長對於承辦收案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案先後次序,將案件全部編入分案簿,其所製作之案件籤,承辦法官符號籤及加入空籤之個數是否相符,均應注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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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上的條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1條」規定,在實施抽籤前,院長或庭長應留意承辦收案分案人員是否按照收案先後次序將全部案件編入分案簿,並應查核所製作的案件籤、承辦法官符號籤和空籤的數量是否相符。然而,具體內容和細節,以及相關範例,需要參考法規中的相關條文以獲得確切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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