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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實施抽籤前,院長或庭長對於承辦收案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案先後次序,將案件全部編入分案簿,其所製作之案件籤,承辦法官符號籤及加入空籤之個數是否相符,均應注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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