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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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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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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四十一、實施抽籤前,院長或庭長對於承辦收案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案先後次序,將案件全部編入分案簿,其所製作之案件籤,承辦法官符號籤及加入空籤之個數是否相符,均應注意查
核
。
找編章節
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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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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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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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民事事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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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刑事案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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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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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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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其他案件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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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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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結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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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民事訴訟事件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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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民事執行事件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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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和解暨破產事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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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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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非訟事件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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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民事提審事件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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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刑事審判案件 §84
開新分頁
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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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智慧財產民事執行事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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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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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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