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案件折抵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半數(且不得逾半數),其餘件數於該案件報結時再行折抵。但專庭(股)承辦案件折抵件數為一件者,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 前項折抵件數之比例,各法院院長得調整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比例至全數折抵。
四十二、案件折抵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半數(且不得逾半數),其餘件數於該案件報結時再行折抵。但專庭(股)承辦案件折抵件數為一件者,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 前項折抵件數之比例,各法院院長得調整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比例至全數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