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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2 條

四十二、案件折抵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半數(且不得逾半數),其餘件數於該案件報結時再行折抵。但專庭(股)承辦案件折抵件數為一件者,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 前項折抵件數之比例,各法院院長得調整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比例至全數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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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2條的規定,該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案件折抵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的一半(且不得超過一半),剩餘的件數則在該案件報結時再行折抵。然而,如果專庭(股)承辦的案件只有一件,則應在分案時先行折抵。第二款規定,各法院院長有權調整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的比例,甚至可以調整到全數折抵。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事訴訟法第45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5條,筆錄應該在每次開庭後的3日內整理,而審判期日的訴訟程序則以審判筆錄為證。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和第3項,上訴可以就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並且與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一同上訴。然而,如果有關係的部分是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則不在上訴的範圍內。此外,參考資料中還提到,上訴可以明示僅就判決的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的一部分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修正旨在尊重當事人的攻防範圍,減輕上訴審的負擔,因此第3項規定了特例,限制上訴的範圍只涉及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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