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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依分案比例參與分案者,於各輪次應平均設定其為停止分案或參與分案,不得先全數停滿後再分案或全數分案後再停分,以求各股分案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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