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43 條
四十三、依分案比例參與分案者,於各輪次應平均設定其為停止分案或參與分案,不得先全數停滿後再分案或全數分案後再停分,以求各股分案之公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關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3 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