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根據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規定,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應合併審判。若已繫屬於不同法院的多個案件,後一案件應併入前一案件辦理,並使用原來的各個案卷編號。以此作為範例,本案被告犯下動產擔保交易法、幫助常業詐欺、洗錢防制法等多項罪名,原審中被分為兩個案件,由不同法院審理。上訴後,本院得依法合併審理這兩個案件,並使用原來的案卷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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