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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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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規定,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應合併審判。若已繫屬於不同法院的多個案件,後一案件應併入前一案件辦理,並使用原來的各個案卷編號。以此作為範例,本案被告犯下動產擔保交易法、幫助常業詐欺、洗錢防制法等多項罪名,原審中被分為兩個案件,由不同法院審理。上訴後,本院得依法合併審理這兩個案件,並使用原來的案卷編號。

相關函釋 1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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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規定:「三十、智慧財產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