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丁、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丁、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第 70 條
七十、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為開始更生、清算程序或駁回聲請之裁定。 (二)撤回更生、清算之聲請。 (三)裁定移送管轄。
第 71 條
七十一、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者。 (二)撤回更生、清算之聲請者。 (三)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指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法定事由而裁定開始清算者。
第 72 條
七十二、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撤回或裁定駁回聲請。 (二)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三)裁定撤銷更生。 (四)裁定延期清償。 (五)裁定撤銷免責。 (六)裁定復權。 (七)撤銷復權。 (八)許可追加分配。
第 73 條
七十三、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於法院裁定認可或不認可時,報結之。
第 74 條
七十四、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不能依第七十點至第七十二點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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