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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九十八、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者。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者。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訴者。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者。 (七)訴訟或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 (八)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支付命令撤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發後,經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聲明異議者。

九十九、智慧財產民事調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調解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者;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六項規定,視為調解成立者。 (二)調解不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而不成立者。 (三)職權提出方案: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全部,經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提出方案者。 (四)駁回調解聲請:調解事件之全部,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五)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之全部,經聲請人撤回者。 (六)移付調解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有第九十八點第四款、第一百點第二款之情形者。 (七)調解之聲請有數項請求,經分別依上開各款全部處理完畢者。(八)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但法院不予核定及調解不成立者。

一百、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者。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者。 (五)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者。 (六)有第九十八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者。

一百零一、智慧財產民事抗告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三)撤回原審聲請之全部者。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者。

一百零二、智慧財產民事再審程序事件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事件之報結準用第九十八點之規定。

一百零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本訴及反訴分別終結者,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一百零四、為前點報結時,其原因應按各項報結之標準分別標明之。

一百零五、智慧財產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准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者。 (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為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經為全部准許之裁定者。 (四)假處分當否裁定:就請求標的物所在地方法院所為假處分,經為當否之裁定者。 (五)駁回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者。

一百零六、其他智慧財產民事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九十八點至第一百零五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一百零七、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九十八點至第一百零五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准報「他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