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乙、刑事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刑事案件
十九、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二十、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少年保護事件在審理或執行中,少年經協尋結案後而尋獲歸案者,亦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尋」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號。
二十一、自訴案件被告之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