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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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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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第 5 條規定了執行人員在執行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時的出差旅費支給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機關所在地不超過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不超過四小時,則每日支給的膳什費標準為二分之一;如果執行地點距機關所在地超過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超過四小時,則每日支給的膳什費標準為全額。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執行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能夠有適當的伙食補貼。根據最新的資料和參考資料,例如《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司法部法規資料庫),這個條款並沒有具體舉出任何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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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