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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02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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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八條並參酌「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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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什費,各職務等級人員等支給標準與結報作業,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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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舟船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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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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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特殊案件需由法警或通譯或專門技術人員隨同赴現場協助處理之案件者,其差旅費標準用本規則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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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雖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人員,其職務係配屬執行人員出外執行,有別於駕駛其他車輛之司機,其住宿費、膳什費得比照本規則支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0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