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諮詢專家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下列民事事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二)因營建工程涉訟者。 (三)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四)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者。 (五)因證券交易、銀行金融管制涉訟者。 (六)因海商法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七)因勞動事件涉訟者。 (八)因商業事件涉訟者。 下列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事件。 (二)交付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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