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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6 條

二十六、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實施檢 (格式如附件九) ,並於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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