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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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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實施檢 (格式如附件九) ,並於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6條,管理機關每年三月底前應實施檢核,並在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可以對所屬機關進行檢核。具體的檢核格式和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九。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的相關法規文件,如宿舍管理要點本身和相關附件。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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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實施檢核 (格式如附件九) ,並於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