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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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實施檢核 (格式如附件九) ,並於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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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6條,管理機關每年三月底前應實施檢核,並在同年四月底前層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可以對所屬機關進行檢核。具體的檢核格式和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九。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的相關法規文件,如宿舍管理要點本身和相關附件。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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