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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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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納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確實對領款人身分證及發還通知函(如未攜帶發還通知函時,可持案款債權分配表或原始收據為憑) 。 (二)領款時,除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領款通知書,並本人領取時,應附合法之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身分證均閱後影印附卷) 。如未攜帶或未收到領款通知書時,應請原發單位補發。 (三)發還各類款項,以直接支付債權人為原則,故支票或付款憑單,均以指定債權人為受款人。 (四)發還個人金額在一定金額(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 以上時,支票除劃線外,應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五)發還公司行號時,支票除劃線外,應一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六)支票上之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宜使用石質手工雕刻之「印鑑」,並應每年不定期更換其中之一個或二個「印鑑」,以防止他人偽造「印鑑」冒領保管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共有六項注意事項。其中,項目一要求出納單位在發還款項時確實核對領款人的身分證和發還通知函。項目二要求領款人在領款時除了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外,還應出示領款通知書,如果不是本人領取,還需要提供合法的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分證。項目三規定發還款項時應以直接支付債權人為原則,支票或付款憑單的受款人應是指定的債權人。項目四和項目五要求在發還一定金額以上的個人款項和公司款項時,在支票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項目六指出支票上的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和主辦出納應使用石質手工雕刻的印鑑,並且每年不定期更換其中一個或兩個印鑑,以防止他人偽造印鑑冒領保管款。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資料庫

  • 名詞
  • 攜帶名詞
  • 債權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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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出納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確實核對領款人身分證及發還通知函(如未攜帶發還通知函時,可持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