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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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發還案款時,應確實核對承辦單位留存於會計室「印鑑卡」上之「印鑑」是否與發還通知單上之「印鑑」相符。 (二)發還通知單上如有任何錯誤或疑問,宜直接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如有更正,則更正處應蓋有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印鑑」章。 (三)發還通知單應由承辦單位以送件簿及專人送交會計室簽收,並由會計室專人送回原承辦股。 (四)發還案款金額如超過一定金額(由各法院視情況自行訂定標準)時,應由該承辦單位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於發還通知單上覆核後蓋「印鑑章」。 (以上四款係防止他人持偽造發還通知單前來冒領保管款)。 (五)除定期外,並應不定期隨時與銀行對帳,俾能及早發覺他人持偽造支票向銀行冒領保管款,以便適時採取追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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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上訴文獻,無法得知具體法規為何且無法與現行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因此無法回答各法規的詳細釋義。請再提供更多相關資訊或確切的法律條文以便進行回答。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偽造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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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