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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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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於發還案款時,承辦書記官如遇當事人委託他人前來領取保管款時,應嚴格審委託人於委託狀上當事人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原具狀紙所蓋之「印章」相符,如有變更「印章」時,應附上戶政事務所開具之「印鑑證明書」。如為機關團體者,應附上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如為公司者,應檢附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行號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以證實委託人之真實身分。 (二)為加強審核當事人委任資格,請在發還通知單上詳載具領人或代領人身分證字號,印鑑章等資料,供發還單位核對,以防冒領情事。(三)發還案款時,如具領人為二人以上時,承辦書記官協調當事人,以其中一人為受款人,並於發還通知單上註明。 (四)填製發還通知單時,金額欄除註明發還新台幣大寫金額外,該欄位空格部分則應以「劃橫線」或「x」記標註或填寫「零」字,以防制遭人填加。 (五)承辦書記官對於當事人於發還案款前,撤銷委託人,而由當事人自行領取案款時,應在其所呈遞之撤銷委任狀上加蓋「撤銷」字樣,以避免將來填製發還通知單時,誤將原委任代理人再行填入該發還通知單「特別代理人」欄內,防止發還案款時,簽發受款人支票誤開或重複開給委任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的內容,這條法條要求承辦單位在發還案款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審核委託人的身份:如果當事人委託他人前來領取保管款,承辦書記官應詳細審核委託人的身份,確認委託狀上的印章是否與原具狀紙上的印章相符。如果有變更印章,則需附上戶政事務所開具的印鑑證明書。對於機關團體,則需要附上主管機關核發的資格證明書以及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的影本。對於公司,則需檢附該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對於行號,則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來證明真實身份。 (二)詳載具領人或代領人的資料:為了加強審核當事人委任資格,發還通知單上應詳細記載具領人或代領人的身份證號碼、印鑑章等資料,供發還單位核對,以防止冒領情況的發生。 (三)多人領款時的處理:如果發還案款需要由多人領取,承辦書記官應協調當事人,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受款人,并在發還通知單上註明。 (四)防止填加款項數額:在填製發還通知單時,除了註明發還的金額以新台幣大寫表示外,在金額欄位的空格部分應以劃橫線、填寫「x」或填寫「零」字,以防止被人填加款項數額的情況。 (五)撤銷委託人的處理:如果當事人在發還案款前撤銷了委託人,而由當事人自行領取款項,承辦書記官應在撤銷委任狀上加蓋「撤銷」字樣,以避免在填製發還通知單時誤將原委任代理人再次填入「特別代理人」欄位,防止發還案款時出現簽發受款人支票誤開或重複開給委任代理人的情況。 參考資料:司法行政部「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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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承辦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於發還案款時,承辦書記官如遇當事人委託他人前來領取保管款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法院保管款加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