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十一、法院應設置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及留置室等空間。 前項場所,除依規定應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外,法院得視其空間條件、使用頻率或業務需要,合併設置。 第一項場所應提供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1 條》,法院應設置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及留置室等空間。這些場所應根據適當的規定進行區隔,並且在空間條件、使用頻率或業務需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合併設置。 此外,法院應在第一項場所提供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以方便當事人和律師的查詢和使用。 另外,對於法警室與候保室,法院應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和責付的處理情形,並在看板上展示,這些記載的事項將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資料來源:最新版本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