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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法院應設置候審室、候訊室、候保室、看管室及留置室等空間。 前項場所,除依規定應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外,法院得視其空間條件、使用頻率或業務需要,合併設置。 第一項場所應提供律師名錄及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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