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院宜分別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休息空間,內置各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飲水設備,並提供法治教育宣導資料。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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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宜分別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休息空間,內置各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飲水設備,並提供法治教育宣導資料。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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