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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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宜分別設置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休息空間,內置各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飲水設備,並提供法治教育宣導資料。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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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上下文,無法回答有關「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10條」的問題。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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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