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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9 條

九、判決主文公告欄宜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五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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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是指在判決主文公告欄中應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五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這表示當判決主文在公告欄公告五天後,若當事人在公告欄中無法查閱到該判決,則可以去訴訟輔導科查詢。這項規定旨在提供方便給當事人,讓他們能夠取得相關的判決資訊。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如果判決主文在公告欄中已經公告超過五天,但當事人仍無法在公告欄中查閱到該判決,那麼他們可以前往訴訟輔導科查詢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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