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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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並為必要之協助。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不定期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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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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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名詞
- 宣示名詞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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