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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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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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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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