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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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我无法提供与"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條"相关的解释或例子,因为上述内容并未提及该具体法条的相关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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