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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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