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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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信封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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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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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書名詞
- 傳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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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