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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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應依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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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其中第3條指出,法院應依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這意味著法院應該提供親子廁所供父母照料幼兒,並設置無障礙設備和設施,以方便身障人士使用。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公眾的基本需求與權益,以便他們在法院逗留期間能夠得到相應的支持和服務。這一條例提供了對法院設施的基本標準和建議,以確保法院的環境能夠符合公眾需求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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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