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法院宜在大門入口明顯處所設服務台,並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法庭及辦公室等平面配置圖及引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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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4條,法院應在大門入口明顯處設置服務台,並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平面配置圖及引導指標,包括法庭和辦公室等。這樣做的目的是提供方便和禮貌的服務,使當事人和其他民眾能夠方便尋找所需要的地點。這個規定可以幫助法院營造一個組織有序、便利的環境,符合公共利益和服務民眾之宗旨。 參考資料: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files/law_law_rule_content/51403010.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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