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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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法院院長應切實督導所屬執行本要點,對執行有功或違反本要點之人員,應依規定適時給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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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出的文件,法院院長有責任督導法院內的執行工作,確保執行人員遵守執行要點,並對表現出色的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要點的人員給予懲處。有關這一點的參考資料並不明確,所以無法提供特定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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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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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