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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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要點執行情形,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之,發現有違反情事時,應速陳報首長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業務檢查半年報表內層報司法院。上級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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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32條,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其執行情況,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給上級首長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業務檢查半年報表內,向司法院上報。上級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不定期派員進行抽查。例如,如果一位研考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法院未按照要點的規定執行,他應立即向上級首長報告該情況,並將詳細的檢查結果記錄在業務檢查半年報表內,向司法院提供相關報告。在有需要時,上級機關可以派員進行抽查以確保該法院的執行情況符合要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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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