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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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法院對於轄區內之司法前輩,其事蹟、德行雖未達本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之情事,但其辦案、立身、行事,足為司法院或所屬各法院法官典範者,仍得辦理褒舉事宜;並於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將其相片或畫像併同事蹟、德行,懸掛於法院之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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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第9條,各法院可以對在其轄區內的司法前輩進行褒舉,即使他們的事蹟和德行可能未達到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的要求,但他們在辦案、立身和行事方面堪稱司法院或各法院法官的榜樣。一旦陳報並經司法院核定後,相片或畫像以及事蹟、德行將會被懸掛在法院的適當位置上。 範例:假設某位法官在長期服務期間積極參與司法改革,證明了他的努力和才能,雖然具體事蹟可能不足以被稱為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事件,但是他辦案、立身和行事的表現仍然被認為是司法院或法院中其他法官的標杆。因此,該法院可以對該法官進行褒舉,並在法院的適當位置懸掛他的相片或畫像以及有關他的事蹟和德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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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