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為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之事蹟、德行,以為後學辦案、立身、行事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6.14
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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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任職於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從事審判或司法之工作,其生前事蹟、德行,對於塑立司法形象、增進司法效能或促進法學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之貢獻,足堪為後學之典範者,均予褒舉。
三 高風亮節司法前輩之褒舉,其人選採下列方式公開行之:
(一) 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各級司法機關推薦。
(二) 各法律性社會團體、公會、協會及基金會等推薦。
(三) 各大學法律或其他相關系所、學術機構推薦。
(四) 熟諳其生前事蹟、德行之人士十人以上推薦。
四 推薦之單位或人士,應填具如附表 (略) 規定之推薦書表,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本院辦理。
推薦之單位或人士除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中所填寫各點應先作詳細查證外,並應對其翔實性特別注意。
五 前案之推薦,由本院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以及由本院遴聘之現任或卸任大法官、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律師或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委員會,負責審查。
審查分為形式要件之初審與實質要件之複審。初審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始可提出複審,複審經三分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為通過。
委員會於審查時,於徵詢推薦單位或人士之意見後,得就推薦之事實為必要之修改或增刪。
六 依本要點審查通過褒舉之司法前輩,由本院將其相片或畫像併同事蹟、德行,懸掛於本院或所屬各級單位適當處所。
七 經審查通過褒舉之事實,若發現有與本要點規定條件不符或嗣後發現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依本要點第五條之程序,予以更正或撤銷褒舉。
八 本要點之幕僚業務,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九 各法院對於轄區內之司法前輩,其事蹟、德行雖未達本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之情事,但其辦案、立身、行事,足為司法院或所屬各法院法官典範者,仍得辦理褒舉事宜;並於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將其相片或畫像併同事蹟、德行,懸掛於法院之適當處所。
十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實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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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6.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