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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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任職於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從事審判或司法之工作,其生前事蹟、德行,對於塑立司法形象、增進司法效能或促進法學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之貢獻,足堪為後學之典範者,均予褒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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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褒舉高風亮節司法前輩實施要點第2條,任職於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從事審判或司法工作的人,若其在生前具有重大影響性、改革性、和創造性的貢獻,對於塑立司法形象、增進司法效能或促進法學發展,並且足堪為後學之典範者,將予以褒舉。這表示他們對司法領域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並應該受到肯定和表彰。 例如,如果有一位法官在執行審判工作中提出了一個創新的司法流程,並且這個流程被廣泛採用並改善了司法效能,那麼根據該條例,這位法官有可能被褒舉為具有改革性和創造性貢獻的司法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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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